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专项公益基金管理,规范基金项目运作,尊重捐赠方意愿,保护受赠方利益,提高专项公益基金的使用绩效,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爱心力量,携手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和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经温州市红十字会与温州市红十字会公益宣传形象大使陶慧敏友好协商,决定共同设立陶慧敏爱心发展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量入为出、总量控制,专款专用、精准帮扶,规范运作、高效实施”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金产生的利息由温州市红十字会统筹用于非定向捐款项目(博爱送万家项目)救助其他需要帮扶的困难对象。
第五条 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或单位,依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及省、市红十字会有关规定给予表扬鼓励。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六条 基金资金来源:(一)由陶慧敏每年捐赠10万元人民币作为倡议资金;(二)接受法人和自然人捐赠;(三)其它合法来源。
第七条 基金的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以及红十字会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基金由温州市红十字会在捐赠账户中专设科目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的所有捐款,由温州市红十字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和捐赠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基金的用途、管理和使用审批程序
第九条 基金的用途:(一)对困难家庭的慰问以及救助帮扶;(二)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的其他公益项目;(三)该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项目活动所需的宣传、交通、餐饮、住宿等费用;(四)捐赠方另有其他意愿定向使用的,原则上支持,但必须符合红十字宗旨。
第十条 所有捐赠资金由温州市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和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困难救助
(一)本基金救助对象原则上为有困难的弱势群体。救助对象、数量、金额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温州市红十字会商量研究提出,按照救助程序进行审批。
(二)困难对象按照《温州市红十字陶慧敏爱心发展基金申领表》流程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应材料,逐级审核上报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依据《温州市红十字陶慧敏爱心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红十字陶慧敏爱心发展基金共建协议书》等规定,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将救助款发放给受助对象。
二、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的其他公益项目。由陶慧敏爱心发展基金管理委员和温州市红十字会共商议定后,按照有关程序实施。
三、陶慧敏爱心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的相关活动支出,提倡节俭的原则,参照温州市财政部门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给予支出报销。原则上,该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捐赠总额的10%。
第四章 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本基金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5-7人),由联合发起人推荐产生,两年为一届。下设办公室,由本基金爱心同仁和温州市红十字会相关人员(5-7人)组成,负责基金运行等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本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章程、管理办法制定完善、重大活动安排、基金募集及运作、监督等;负责把握基金的使用方向,做好基金使用年度预算,以确保救助、宣传、管理、使用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证基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红十字宗旨及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由双方协商举行。
第五章 基金的评估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接受审计检查和社会各界以及捐赠方的监督。如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每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一次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基金者,取消资助资格,并视情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签订协议当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温州市红十字会和陶慧敏爱心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温州市红十字陶慧敏爱心发展基金
申 领 表
姓 名 | 年龄 | 民族 | 职业 | |||||||||||
身份证 号码 | ||||||||||||||
家庭 地址 | 联系 电话 | 银行账号 | ||||||||||||
本人和家庭困难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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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或红十字会) 意 见 |
(盖章) | 乡镇(街道) 红十字会 意 见 |
(盖章) | |||||||||||
县(市、区) 红十字会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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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温州市红十字会 意 见 |
(盖章) | |||||||||||
注:本表一式两份,分别报温州市红十字会作为发放依据、留县(市、区)红十字会留存。
温州市红十字陶慧敏爱心发展基金
发 放 汇 总 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银行账号 | 备注 |
填表人: 审核人: 审批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