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会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红十字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会员所在地红十字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经红十字会批准即为红十字会会员。
第五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单位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佩戴红十字标志;(五)有退会的自由。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按期交纳会费;(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的入会程序
第八条 会员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个人入会由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单位入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批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直接批准申请人为本级红十字会会员。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个人,可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基层红十字会领取并填写《中国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报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审批。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学校、医院、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可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领取并填写《中国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等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审批。
第九条 基层红十字会对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人为红十字会会员的,发给红十字会会员证和会员徽章,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单位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的,发给红十字会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红十字会会员证和会员徽章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作。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由批准单位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样式制作。
第十条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外人士(或单位),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认定和批准,并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颁发中国红十字会统一制作的奖章(奖牌)和证书。
第四章 会员的会费交纳
第十一条 申请人(单位)自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即获得红十字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进行交纳,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交纳。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1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2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由批准加入的红十字会组织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应开具合法收据。会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登记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红十字会的会员发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具体负责所辖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红十字会会员登记档案,实行科学、动态、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实行年度注册管理制度,每年交纳会费的同时进行注册;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红十字会员登记及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的转会(一)会员的转会是指红十字会员从一个红十字会转入另一个红十字会;(二)会员的转会应由转出红十字会出具转会证明,凭该证明在转入红十字会办理转入手续。转会后,交纳会费记录等信息由转入红十字会负责登记、统计;(三)会员所在红十字会发生合并、分立的,会员应由新成立的红十字会给予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为自动退会:(一)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二)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由其所在红十字会收回会员证(标牌),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备案。
第六章 会员的奖励第
二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每五年开展一次优秀会员评选活动,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省级以下(含省级)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特别会员可授予红十字银质奖章(牌);对永久会员可授予红十字金质奖章(牌)。
第二十三条 银质奖章(牌)由省级红十字会负责颁发,金质奖章(牌)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颁发。红十字会员奖章(牌)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设计、制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依据《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会费的收缴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基层红十字会应在当年6月底前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县级红十字会应在当年7月底前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地(市)级红十字会应在当年8月底前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省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在当年9月底前向总会上交会费。
第七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八条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1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2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下岗失业、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会员和其他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经所在红十字会研究,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批准后,可以减免会费。
第十条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是青少年会员,青少年会员是特殊的个人会员,其会费数额不限,按自愿原则交纳,由学校红十字会收缴。
第十一条 会员交纳会费,由会员直接向所属红十字会交纳,也可由红十字会组织专职人员或受红十字会委托的志愿者上门收取,收缴会费的红十字会要及时予以登记。鼓励各级红十字会探索和采取科学有效的会费收缴手段,为会员提供便捷安全的会费收缴服务方式。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会费由红十字会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会费必须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会费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的会费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其中的80%用于基层红十字会,使用时由基层红十字会制定使用预算,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实施。县、地(市)、省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比照省级红十字会的比例和做法,向总会上交会费。
第十七条 基层红十字会要将个人会员的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有个人会员的应将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向会员和下级红十字会开具会费的合法收据。
第十八条 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基层红十字会每年要张榜公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各行业红十字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5月1日制定的《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中国红十字会工作者荣誉证章颁发办法(2009年10月26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中国红十字会的凝聚力和工作人员的荣誉感,激励广大红十字会工作者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机关、直属单位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从事红十字会工作年限满5年的,可颁发铜质荣誉证章;从事红十字会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颁发银质荣誉证章;从事红十字会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颁发金质荣誉证章。
第三条 受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刑事犯罪的,不颁发荣誉证章;发现弄虚作假者,收回其荣誉证章;本办法下发前已故人员不追授;调离红十字会的不颁发。
第四条 从事专职红十字会工作的年限;以本年6月30日为统计时点,按累计周年计算。
第五条 从红十字会调离后又回到红十字会工作的,其红十字会工作年限累计算。由红十字会批准脱产进修学习,学业完成后回到红十字会工作的,其学习时问计入红十字会工作年限。除因公致病、致伤者外,全休时间在1年内的,可连续计算红十字会工作年限;超过1年的,应从红十字会工作年限中扣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延缓一年颁发。
第六条 在红十字会离退休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荣誉证章每2-3年颁发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作,以中国红十字会名义颁发。金质、银质证章由总会颁发,铜制证章由省级红十字会代发。获得金质奖章后不再重复颁发。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填写《中国红十字会工作者荣誉证章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逐级审核上报。由省级红十字会审批汇总并统一报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每年备案截止日期为7月 31日。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工作者荣誉证章呈报审批表》由总会、省级红十字会和填报单位各存档一份。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4、关于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标牌样式的通知 红办字〔201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为进一步加强会员管理,提高团体会员单位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总会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标牌样式,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样式制作。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