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中红办字〔2016〕37号•2016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红十字会专项公益基金(以下简称 〝专项基 金”)的管理,动员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支持和捐助红十字事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根据捐赠人意愿和红十字会宗旨设立,以支持和开 展人道公益事业为目的。专项基金在红十字会捐赠账户下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由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其资金汇人红十字会捐赠账户,其所有权不再属于捐赠人,红十字会承担对专项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捐赠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捐赠协议的约定享有捐赠人权利。
第四条 专项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红十字会对外享有该专项基金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未经红十字会许可,捐赠人不得独立以专项基金名义对外开展宣传、筹资、资助等活动。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红十字会宗旨;
(二)尊重捐赠人意愿;
(三)专款专用;
(四)公开透明。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专项基金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款设立,也可由捐赠人一次 性或持续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地方红十字会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专项基金存续期间的账面余额,不低于起设额度的四分之一。
第七条 捐赠人通过红十字会向专项基金的捐赠,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程序:
(一)捐赠人或发起人向红十字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书面申请;
(二)个人需提交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企业、机构需提交企业 机构的资质证明;
(三)红十字会研究同意后,双方签署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
(四)捐赠人按协议书约定将捐款汇人红十字会指定账户;
(五)共同协商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 制定基金管委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和宗旨;
(二)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和发展目标:
(三)专项基金的用途和资助方向;
(四)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和控制比例;
(五)基金管委会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六)专项基金终止的有关约定;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具体冠名由红十字会与捐赠人共同商定,其冠名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民族、宗教习惯的内容。专项基金的全称均领前面加冠“中国红十字会〞或地方红十字会名称。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原则上不另行设计专门标识。特殊情況下,经红 十字会批准,基金管委会可以设计专门的专项基金标识。使用红十字标 志,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由红十字会统一管理,执行红十字会的财务管理規定。专项基金在红十字会统一账户下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为加强专项基金的民主决策和透明管理,专项基金成立基 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一般由6至10人组成。红十字会和捐赠方委派的委 员各占一半。基金管委会主任一般由捐赠方担任,执行主任一般由红十字 会担任。红十字会参加的基金管委会成员中,须有筹资、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费人参加。基金管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一次),由管委会主任或执行主任召集,会议决议领经三分之二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属于内部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费是研兖提出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和年度资助计划,并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基金管委会无权对外开展民事活动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基金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性的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服行以下义务:
(一)捐赠资金到账后,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二)根据有关规定,对捐赠人进行表彰;
(三)委派工作人员参与基金管委会工作;
(四)对花金管委会提交的资金用途和年度资助计划进行市批;
(五)在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前提下,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六)对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专项基金管委会议事规则;
(二)研究提出专项基金的筹资和资助计划;
(三)审查项目执行报告,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四)审查专项基金的财务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向捐赠人反馈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
(六)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原则上不得超出指赠协议书约定的使用范围,不 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专项基金运行过程中应避免关联方交易。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 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25号),可从专项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用于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办公设备的购置、与专项基金相关的宣传、交通、差旅、会议、文印等工作性支出;专项基金不得发放在编人员的工资及津补贴,不得用于与专项基金管 理和项目执行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
(二)符合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
(三)符合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的约定;
(四)符合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方向或个人均可向基金管委会提出资助申请 。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基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编制项目申报文本 (包括项目资助对象、范围、周期、目标、资金预算、执行机构以及资质条件等),经基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报红十字会批准并签署资助协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资助,由基金管委会形成决议报红十字会批准后,由红十字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委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符合专项基金用途 的红十字会人道公益项目,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资助。
第二十四 条项目执行机构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执行资助 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协议要求按时向基金管委会报告项目进展 情况,项目执行完毕后向基金管委会提交资助项目的执行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基金管委会要按照相关程序向红十字会上报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机构是独立法人的,应依照财务有关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和基金管委会有权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或撤销时,红十字会会同基金管委会邀请专业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从专项基金中列支。专项基金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由红十字会继续用于人道公益项目,使用 情况应通报基金管委会和可确定的捐赠人。专项基金设立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归红十字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会对专项基金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基金管委会或 项目执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红十字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 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专项基金予以撤销:
(一)违背红十字会宗旨、超出专项基金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和红十字会财务规章制度的;
(三)不履行职费和义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因决策或项目执行失误,致使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或使红十字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基金管委会成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项目执行机构和其 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专项基金管理和项目执行中获取利益。涉嫌违规 违纪、违法犯罪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 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地方红十字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红十字会十届二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